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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684號
原 告 丘靈福
被 告 黃鴻臨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464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1.聲明:要求判決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60萬元,以及從起訴狀影本送達的隔天起到清償日為止,按每年5%利率計算的利息。
並表示願意提供擔保請准許宣告判決確定之前先予執行。
2.陳述:如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5550號起訴書所記載被告與詐騙集團共同詐欺及洗錢的犯罪事實,起訴請求被告支付損害賠償。
二、被告方面:本件未曾開庭審理,所以被告並未為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被告黃鴻臨被起訴詐欺案件,刑事部分已經本院判決無罪,依照以上的規定,原告訴請被告損害賠償,以及獲得勝訴判決後的假執行聲請,都應該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的規定,予以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庭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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