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附民,1749,2024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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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749號
附民原告 黃禹森


附民被告 黃祥祐




上列被告黃祥祐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442號),經原告黃禹森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謝昱
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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