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附民,1774,2024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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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774號
原 告 王鈺婷 住○○市○○區○○○街000號

被 告 沈于傑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42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林欣玲
法 官 陳碧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翊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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