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附民,1849,2024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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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849號
附民原告 黃冠霖
附民被告 陳秋錡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4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勤
法 官 廖建瑋
法 官 張瑞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瓊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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