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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652號
原 告 吳惠萍
訴訟代理人 毛人億
被 告 劉耀元
王貫綸
劉冠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6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3人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6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其中被告劉冠麟之刑事訴訟部分雖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判決,惟因原告向本院聲請如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時,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有聲請狀附卷可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規定,自應將被告劉冠麟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本院民事庭。
另被告劉耀元、王貫綸部分,則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此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鄭雅文
法 官 林岳葳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豐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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