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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694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707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723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822號
原 告 劉美君
李月琴
張富蓁
黃淑玲
被 告 林義傑
上列被告林義傑因詐欺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504號),經原告劉美君(112年度附民字第694號)、原告李月琴(112年度附民字第707號)、原告張富蓁(112年度附民字第723號)、原告黃淑玲(112年度附民字第822號)各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王惠芬
法 官 盧鳳田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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