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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767號
原 告 施孜忞
被 告 張仲凱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2年度訴字第53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張仲凱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張仲凱被訴傷害一案,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536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依前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王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怡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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