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附民,818,202307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818號
原 告 郭月娥
訴訟代理人 劉宇庭律師
被 告 莊士賢 (已歿)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47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附帶民事訴訟。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莊士賢所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470號為不受理判決,惟關於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法律關係,並未因而終結,且原告於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即已於起訴狀內主張,若本院經審理後認被告繫屬於本院之112年度金訴字第470號案件應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時,聲請本院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有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附卷可考(附民卷第4頁),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鄭銘仁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雯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