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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847號
原 告 林聰智
被 告 張良志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怡孜
法 官 陳淑勤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東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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