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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882號
原 告 李俊龍 住○○縣○○鄉○○路0段000巷0號00樓
被 告 王漢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簡字第3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翊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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