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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901號
原告 郭品妤
被告 林文玲
黃紫璇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112年度易字第67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2年度易字第678號被告林文玲、黃紫璇因恐嚇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彩鳳
法 官 陳品謙
法 官 張 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千禾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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