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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903號
原 告 郭明雪
被 告 吳崇安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3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林欣玲
法 官 陳碧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淳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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