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附民,908,202307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908號
原 告 李文煌
被 告 劉佳蓉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20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附帶民事訴訟雖具附隨性,但與刑事訴訟仍屬獨立案件,應由合議庭另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準用第273條之1與第284條之1規定,就附帶民事訴訟事件,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始為適法(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8號研討結果參照)。

本件被告之刑事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208號),業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前經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準用第273條之1、第284條之1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3月31日下午2時37分前某日時許,在其位於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工作處所,將其所申設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含密碼),交予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

而該人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承恩VIP~詩雯、股市~小怡聯絡原告,佯稱投資股票,依指示操作並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4月1日上午9時56分許,將新臺幣(下同)20萬元轉入系爭帳戶內。

原告之後察覺受騙並報警處理。

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元,及自112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我沒有拿到原告遭詐騙之款項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就刑事訴訟所調查之證據,視為就附帶民事訴訟亦經調查;

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1項、第500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提供系爭帳戶資料予詐欺集團成員後,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上開時間,以上開方式詐騙原告,原告因而陷於錯誤而交付上開20萬元款項乙節,業據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208號刑事判決認定在案(取捨證據、認定事實等詳如該案刑事判決所示),有該判決在卷可佐,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以上開刑事判決認定被告確有上開所述行為事實無疑。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273條第1項亦有明文。

被告將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含密碼)交付予他人,係提供犯罪工具幫助詐欺集團成員提領原告遭詐騙之款項,視為共同行為人,依前開規定,自應與詐欺集團成員就原告所受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

是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0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0萬元,及自112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0款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

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僅係促使本院職權之發動,並無准駁之必要。

六、本件為判決基礎之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用,且訴訟程序中,兩造並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爰不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豐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