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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940號
原 告 廖俊凱
被 告 曾勝鴻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75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林岳葳
法 官 蕭雅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如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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