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附民,948,202307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948號
原 告 吳婉汝

被 告 郭育成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6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64號被告郭育成所犯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30日判決,惟原告遲至同年7月4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之收狀章可憑,是上開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既經判決而終結,其案件之繫屬已不存在,自無程序可資依附而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前揭說明,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茆怡文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姝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