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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緝字第28號
附民原告 許家綺
附民被告 秦翊桓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緝字第2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李音儀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儷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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