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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緝字第38號
原 告 邱柏清
被 告 張鈞皓
上列被告因民國112年度金訴緝字第3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怡孜
法 官 李俊彬
法 官 鍾邦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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