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3,交易,103,2024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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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育明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7619號),本院受理後(113年度交簡字第190號),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杜育明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於民國110年8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其仍不知悔改,於112年12月2日早上至20時許,在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住處內飲用高粱酒後,仍於112年12月3日13時許騎乘電動二輪車上路,於行經南區灣裡路與灣裡路211巷口時,因不慎與張志斌駕駛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貨車發生交通事故,警方獲報後至現場處理,經警方於同日13時37分許對被告為吐氣檢驗,其吐氣酒精濃度含量達每公升0.73毫克,已逾法定值每公升0.25毫克,而悉上情。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等語。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偵查中被告死亡者,檢察官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同法第252條第6款亦有明文。

故如被告於案件繫屬於法院前死亡,而有前述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之情形者,如檢察官仍予起訴或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其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程序即屬違背規定,法院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查被告業於112年12月31日死亡,有被告之全戶戶籍資料(個人基本資料)、個人除戶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惟本案係於113年1月22日始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提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卷證而繫屬於本院,亦有該署移送函暨其上之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可資查考,足認被告在本案繫屬於本院前即已死亡。

揆諸前揭說明,檢察官就被告所涉上開罪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其程序即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嬿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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