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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1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誌緯
選任辯護人 方文賢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第一審判決(113年度交易字第11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13年8月21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博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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