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19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永睿
選任辯護人 許哲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鄭燕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玉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