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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23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國雄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告訴人林美杏具狀撤回告訴,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千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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