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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30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榮瑞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3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葉榮瑞因發生車禍致意識型態紊亂,且現在身體癱軟、倦怠、意識混亂而無法正常表達,有臺南市立安南醫院-委託中國醫藥大學興建經營113年5月31日安院醫事字第1130002988號函附之醫師回覆、病歷各1份,以及台南市私立麗新老人養護中心113年7月4日南市養麗字第1130704號函及函附之護理紀錄單各1份可稽,堪認被告目前確有因疾病而不能到庭受審之情事,依前開規定,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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