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3,交易,327,2024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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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32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明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院偵字第5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鄭芳茹告訴被告鍾明炘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5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而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告訴乃論之罪。

茲因告訴人與被告已成立調解,並經告訴人於113年7月3日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卷附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依照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調院偵字第506號
被 告 鍾明炘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鍾明炘於民國112年9月27日8時4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沿臺南市仁德區中正路1段251巷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中正路1段282號前欲左轉彎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及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而依當時情形,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即貿然左轉,致撞及沿中正路1段由東往西步行在行人穿越道上之鄭芳茹,造成鄭芳茹受有下背和骨盆挫傷、左側髖部挫傷、右下肢多處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鄭芳茹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項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項 1 被告鍾明炘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其轉彎時未注意車前狀況及行人穿越道,致撞及告訴人鄭芳茹之事實。
2 告訴人鄭芳茹之指訴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證明被告駕駛自小客車左轉出路口時,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及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未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即逕自左轉前行致撞擊行人即告訴人之事實。
4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 5 現場及車損照片共8張 6 本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份 7 台南市立醫院(委託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經營)診斷證明書1紙 證明告訴人因本件車禍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傷害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5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而過失傷害罪嫌,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被告於肇事後犯罪未發覺前,主動向至現場處理之警員,陳明其係肇事者並接受偵訊,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參,為對未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請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檢 察 官 李 駿 逸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許 順 登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
二、駕駛執照經吊銷、註銷或吊扣期間駕車。
三、酒醉駕車。
四、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駕車。
五、行駛人行道、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
六、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四十公里以上。
七、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八、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九、二輛以上之汽車在道路上競駛、競技。
十、連續闖紅燈併有超速行為。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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