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3,交易,345,2024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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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34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秀月


上列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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