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37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志元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第3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查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376號過失傷害案件,原定於民國113年7月24日上午9時25分宣判,但113年7月24日至同月26日適逢颱風來襲,臺南市停止上班,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前揭規定,延展宣判期日至次一上班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