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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39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峻緯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本院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俊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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