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3,交易,97,2024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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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河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調偵緝字第57號,本院原案號:112年度交簡字第3943號),本院認為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經適用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洪儷榕告訴被告陳河泰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係觸犯修正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照駕駛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以書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庭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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