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6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嘉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44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羅嘉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羅嘉偉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㈡爰審酌被告知悉酒精成分會對人之注意力及反應能力,造成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於一般民眾之用路安全及駕駛人自身皆具高度危險性,仍罔顧此情及法律禁止規範,執意於酒後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幸未肇事,其曾於民國99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為警查獲時測得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3毫克,暨其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參酌前開諸情狀,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怡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4453號
被 告 羅嘉偉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 00號
居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羅嘉偉於民國113年1月13日18時許,在臺南市某檳榔攤內飲用啤酒後,仍於同日23時許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重機車上路,於行經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前時,因行車不穩及未裝設後照鏡為警攔檢,經警方於同日23時30分對羅嘉偉為吐氣檢驗,其吐氣酒精濃度含量達每公升0.93毫克,已逾法定值每公升0.25毫克,而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羅嘉偉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駕籍詳細資料報表在卷足憑。可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檢 察 官 蔡佰達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9 日
書 記 官 鍾明智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百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 1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