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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簡上字第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洽談和解),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林欣玲
法 官 陳碧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茵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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