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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3號
附民原告 洪美瓊
附民被告 張英舜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71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謝昱
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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