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3,交簡附民,108,2024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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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8號
原 告 蔡博翔
被 告 李建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罪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83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書琴
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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