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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2號
附民原告 洪佳瑩
附民被告 謝忠翰
上列被告謝忠翰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陳貽明 法 官 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岑品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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