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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78號
原 告 金怡蘋
被 告 黃鴻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23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怡孜 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儷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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