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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5號
原 告 郭葉金研
訴訟代理人 郭蓬霖
郭美辰
被 告 陳惠月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113年度交簡字第1554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庭瑜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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