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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00號
附民原告 吳霈玲
附民被告 周大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71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洪士傑 法 官 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慧琪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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