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3,交簡附民,205,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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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05號
原 告林鈺評


被 告陳巧馨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書琴
法官周紹武
法官林政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千禾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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