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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0號
原 告 黃俊賢 (住址詳卷)
被 告 徐正男 (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16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翊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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