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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1號
原 告 郭進一
被 告 林家盛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24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鄭雅文
法 官 潘明彥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 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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