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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8號
附民原告 林詩淵
附民被告 陳信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34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陳淑勤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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