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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7號
原 告 陳玉秋 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杜昀浩律師
被 告 黃揚能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黃揚能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48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幸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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