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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黃柏森
被 告 蔡依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3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黃鏡芳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冠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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