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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10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敏瑜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 號0樓之0
輔 佐 人 楊敏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告訴人陳宏恩業已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憑(參見交訴卷第135頁),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王惠芬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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