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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1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明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9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9日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關於過失傷害部分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9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因告訴人就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撤回告訴,本院認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原裁定就過失傷害部份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陳嘉臨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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