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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6號
附民原告 林佳蓉
林佳豫
林佳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小津律師
附民被告 劉永上
蔡榮昌即安安肉舖
設臺南市○○區○○路○段000號第0000 號攤位
上列被告因民國112年度交訴字第195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陳鈺雯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茵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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