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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2號
附民原告 謝志宏
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律師
附民被告 王登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331號、113年度交簡字第89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張瑞德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盈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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