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3,交重附民,3,2024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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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馮振益
法定代理人 馮振良
原 告 馮森禹
法定代理人 李意玲
原 告 馮陳秀琴
前列馮振益、馮森禹、馮陳秀琴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律師
黃聖珮律師
王嘉豪律師
被 告 林仲誠
上列被告林仲誠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105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王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怡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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