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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
附民原告 柯翊庭(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律師
陳欣怡律師
蔡㚡奇律師
附民被告 孫金剛(年籍詳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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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表 人 李玉蘭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重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郭瓊徽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昱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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