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王薇雅
訴訟代理人 鍾明諭律師
被 告 吳憶婷
上列被告吳憶婷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13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王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怡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