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3,交附民,10,2024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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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黃任德
被 告 許銘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12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莊玉熙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慧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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