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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10號
原 告 蔡松生
被 告 邵于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39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林欣玲 法 官 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淳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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